光大控股出售光大证券(国际)有限公司51%股权予光大证券
中 国 光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(“ 光 大 控 股 ” )与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(“ 光 大 证券 ” )正 式 签 订 协 议 ,将 光 大 控 股 旗 下 持 有 从 事 香 港 投 资 银 行 和 证 券 经 纪 及财 富 管 理 业 务 子 公 司 的 光 大 证 券 (国 际 )有 限 公 司 (“ 光 证 国 际 ” )51%股 权 以8.91 亿 港 元 对 价 出 售 予 光 大 证 券 ,预 计 此 项 交 易 将 为 光 大 控 股 2011 年 度 带来 约 6.75 亿 港 元 收 益 ,其 中 出 售 51%股 权 的 直 接 收 益 及 所 持 余 下 49%股 权的 账 面 增 值 分 别 为 3.44 亿 港 元 及 3.31 亿 港 元 。交 易 完 成 之 后 ,光 证 国 际 将成 为 光 大 控 股 持 有 49%权 益 之 联 营 公 司 ,董 事 会 将 分 别 由 光 大 控 股 提 名 两名 人 士 及 光 大 证 券 提 名 三 名 人 士 组 成 。
光 证 国 际 旗 下 主 要 附 属 公 司 包 括 : 中 国 光 大 证 券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、 中 国光 大 外 汇 、 期 货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、 中 国 光 大 金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、 中 国 光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、中 国 光 大 资 料 研 究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国 光 大 融 资 有 限 公司 , 主 要 在 香 港 从 事 证 券 、 期 货 、 外 汇 及 金 业 经 纪 服 务 、 财 富 管 理 服 务 、投 资 银 行 及 资 料 研 究 业 务 。该 公 司 2010 年 利 润 及 资 产 净 值 分 别 为 约 1.1 亿港 元 及 5.36 亿 港 元 。
该 项 交 易 将 为 光 证 国 际 的 快 速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。在 统 一 的 架 构 下 ,通 过光 大 证 券 在 中 国 的 庞 大 网 络 及 客 户 资 源 ,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发 展 跨 境 证 券 业务 ,同 时 借 助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的 契 机 ,扩 展 香 港 收 费 性 业 务 的 产 品 种 类 及 市埸 份 额 。 交 易 完 成 后 , 光 大 控 股 除 了 持 有 光 证 国 际 49%的 股 权 外 , 仍 通 过持 有 光 大 证 券 33.33%股 权 而 分 享 到 其 余 51%股 权 中 的 部 分 盈 利 。相 信 此 次整 合 , 将 为 光 大 控 股 的 股 东 带 来 更 大 的 协 同 效 益 。
交 易 完 成 之 后 , 光 大 控 股 将 进 一 步 集 中 资 源 发 展 大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, 大 力 拓展 旗 下 私 募 基 金 、 创 投 基 金 、 产 业 基 金 及 对 冲 基 金 的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, 为 股东 创 造 更 稳 定 回 报 。 目 前 , 光 大 控 股 旗 下 共 管 理 11 个 基 金 , 已 募 资 规 模约 107 亿 港 元 。